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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来源:重庆模具     发表时间:2006-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模具工业协会(简称重庆模协),英文名称CHONGQING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D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多种所有制企业、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和个人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市行业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利益,遵守国家宪法,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的良好风尚,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行业的集体力量和优势,提高模具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且接受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模具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管理与行业有关的任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助手作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沟通信息,为促进模具工业的振兴和发展服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现状,了解和研究行业发展动向、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建议;
   
(二) 研究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以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协助有关部门、企业和科研院校等单位模具技术和相关技术的引进项目和技术项目进行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组织协调高难度、高精度、大型模具和其他技术含量高的重大模具技术的协作攻关工作;
   
(四)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和商品化水平;
   
(五) 开展技术咨询,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企业管理和改革经验;组织举办模具与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
   
(六) 沟通行业内外各种关系,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 组织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八) 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生产经营指标统计调查,开展模具市场调查,培育模具市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 培训模具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各类人员的国内外考察,不断提高行业的职工素质;
   
(十) 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模具人才交流;
   
(十一) 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论证,质量仲裁,组织行业产品质量评优、表彰和奖励等活动;
   
(十二) 组织审议重大模具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推荐工作,且参加验收或鉴定工作;
   
(十三) 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四)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
   
(十五)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以及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会单位会员应为我市从事模具生产和技术的企业(或部门、车间等),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使用模具的企业及与模具相关的企业,单位会员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的代表;
   
(五)本会个人会员应为在模具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和水平,又热心行业工作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 优惠享用本会发行的资料和刊物;
   
(七) 优惠享用本会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缴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聘请本会的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向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建议和报告;
   
(十一) 讨论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 审定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十三) 提出聘请本会的名誉理事长和顾问人选;
   
(十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子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本会办经济实体的收入按规定上缴部分;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得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二000年四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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