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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正式颁发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1日正式颁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该规定共分四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产业结构知道目录》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涉及农业、水利、煤炭、电力、交通、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轻纺、服务业、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等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国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提出了不同的战车措施。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并给予有关税优惠政策支持。对属于限制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采取各种严格有力措施坚决禁止投资、贷款、按规定期限内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在列入鼓励类产业中直接涉及模具的有:
十二、机械
19、大型、精密模具及汽车模具设计与制造。
十六、轻工
3、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二十四、信息产业类
27、电子专用设备、仪器、模具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