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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分七部分,已在2006年6月12日《人民日报》上全文发表。为了使广大模具企业了解《意见》精神,本刊摘要刊登如下: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意见》首先深刻阐述了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强党的阶级基础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日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我国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意见》强调以企业行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地要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可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职工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
《意见》指出,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和鼓励共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三、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力、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开展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强化标准,健全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实施办法。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特点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展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配置和保障水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宜,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在进一步落实好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宜的同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的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开展,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发。
六、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七、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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