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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8-06-27     浏览次数:    字号:    

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编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日前正式发布。《办法》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满足的六大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一系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须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科技部调研室副主任胥和平表示,《办法》的及时发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地引导国内企业通过加强自主创新综合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六大条件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上。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上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门槛,从而更好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按照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第28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办法》的高新技术企业,内外资企业将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惠政策。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其偶也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5+1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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